财建〔2017〕32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63号)和《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6〕52号)有关规定,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下达你省(区、市)2017年第二批次城市管网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用于支持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具体预算金额详见附件。支出列入2017年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1.节能环保支出。
你厅(局)收到预算通知后,请会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63号)规定,尽快将资金指标下达下属试点城市,并根据试点工作相关规定和通知精神,督促试点城市加快试点工作实施进度,确保完成建设任务并收到实效。各试点城市要按照实施计划有序推进落实,确保实现试点工作绩效目标。
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对于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中央财政将采取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措施予以处罚。
附件:1.2017年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第二批)分配总表(不发地方)
2.2017年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第二批)分配表(分发地方)
财政部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