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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20〕84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国家在有关稻谷主产省(区)实施了稻谷补贴政策,在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和稻谷生产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进一步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对有关主产省(区)给予稻谷补贴 

  为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国家继续实施稻谷补贴政策。为稳定稻谷产能,体现补贴向主产省(区)倾斜,对享受补贴的稻谷产量进行上限管理,超出上限的不予补贴。补贴数量上限为基期(2016—2018年)稻谷年平均产量的85%。 

  二、有关主产省(区)负责制定具体补贴实施方案

  (一)稻谷补贴资金进一步向稻谷生产者聚焦。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有关主产省(区)负责组织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兑付。允许调剂不超过10%的资金用于种植结构调整,具体用于促进绿色优质稻谷生产、发展订单农业、组织市场化收购、支持品牌建设等。

  (二)按照适应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制定补贴实施方案。实施稻谷补贴政策,应支持巩固提升优势产区产能,引导非优势产区种植结构优化调整,保持稻谷生产总体稳定。鼓励将补贴资金向水稻生产功能区等优势产区倾斜。对国家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法耕地上种植的稻谷不给予补贴,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

  (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加强补贴统筹。按照“资金用途渠道不变、面积统一核实、数据信息共享、资金一并发放”的原则,提高补贴兑付效率,形成补贴政策合力,增强种粮农民获得感。

  三、切实加强稻谷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 

  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的具体举措,有关主产省(区)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落实,及时制定稻谷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省级层面要建立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统计、粮食储备等部门间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在稻谷补贴政策实施中,要坚持并完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信息完整真实。补贴资金兑付要充分利用已有渠道、人员机构等工作基础。稻谷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要加强补贴政策落实和补贴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明确补贴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环节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确保补贴政策有力有序有效落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储备局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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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