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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建〔2020〕1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以下简称408号文件)、《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以下简称547号文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以下简称841号文件)及相关预算管理规定,现下达你厅(局)202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具体支出方向及金额见附件1)及绩效目标。支出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5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项目名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代码:Z145110010027。 

  、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补助资金 

  (一)关于2018年确定的100个实体经济开发区的奖励资金。 

  安排这批实体经济开发区奖励资金,主要兼顾两方面因素:一是以终期绩效评价分值为基础因素。根据《双创升级通知》明确的标准,对分值超过80分的奖励1000万元,对分值低于60分的不予奖励。对分值为60分(含)-70分、70分(含)-75分、75分(含)-80分(含)的分别奖励600万元、700万元、800万元。二是以经评价的预算执行率为叠加因素。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要“过紧日子”及强化预算执行约束的要求,奖励资金与各开发区前期已获补助资金经评价的预算执行率挂钩。对于预算执行率为0的不予奖励,对预算执行率为0-10%(含)、10%-20%(含)、20%-30%(含)、30%-40%(含)、40%-50%(含)、50%—60%(不含)、60%(含)以上的分别设叠加系数0.1、0.2、0.3、0.4、0.5、0.6、1,各开发区最终奖励资金数额为上述基础测算数和相应叠加系数的乘积。另外,对于终期绩效评价发现可能存在资金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的开发区,暂缓下达奖励资金,结合核实情况后另行确定。 

  对于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开发区(详见附件2,应以推动有关特色载体向市场化、专业化、精准化发展为目标,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提升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二)关于2019年确定的58个实体经济开发区的补助资金。 

  根据408号文件明确的补助标准及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组织工作实施成效评估情况及所提资金安排建议,分档下达2020年补助资金。2019年10月,财政部已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补助资金,本次补充下达2020年剩余补助资金(详见附件2)。 

  对于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开发区,2020年度绩效目标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合规性审核的实施方案所列目标为准。 

  (三)关于2020年新增支持的42个开发区的补助资金。 

  根据408号文件明确的补助标准及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提出的各省(市)开发区申报名额意见,按照每家开发区2500万元的统一标准下达补助资金(详见附件2)。 

  请你厅(局)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部门,按照408号文件明确的工作程序,明确拟支持的具体开发区及其打造的特色载体类型。其中: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支持的开发区,原则上应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特色载体;对于科技部提出支持的开发区,原则上应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或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 

  另外,请你厅(局)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部门,按照408号文件明确的工作程序,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所提对口工作要求及合规性审核要求,及时编制、修改完善《2020年-2021年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810日前将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合规性审核后的《实施方案》(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方案须含2020年、2021年分年度绩效目标)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经备案的《实施方案》所提绩效目标及工作安排,作为2021年工作实施成效评估、2022年终期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 

  根据547号文件明确的奖补资金分配标准,并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的2019年度各省(市)有关融资担保业务汇总数据,测算下达奖补资金(详见附件3)。有关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特别是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取费较低的担保机构加大奖补力度,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防止简单分配。 

  获得奖补资金的省(市),有关绩效目标为: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力争逐步降低担保费率至1%以内,更好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三、其他要求 

  请你厅(局)按规定及时下达有关资金,并按照具体政策通知要求,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后续监管。对于下达你省(市)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资金使用方面须符合408号文件、547号文件、841号文件及相关预算管理规定。同时,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统筹用好相关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有关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有关绩效目标及时下分解,按职责分工做好省(区、市)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区、市)内落实到位的具体项目,要填报绩效目标及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及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附件:1.202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汇总) 

        附件2、3(略)

    

  财  政  部 

  20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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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