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6〕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
为进一步明确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中央补助资金责任追究等事项,做好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现就《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90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相关债务人对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债务余额及里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一经发现相关债务人虚报债务余额骗取补助资金,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委虚报债务余额骗取补助资金,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不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
(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不符合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复确认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债务余额及里程予以认定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