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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7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财建〔2017〕765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现下达2017年度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第二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资金专门用于2015年启动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工作(具体金额见附件,项目代码:Z135060000007),经费预算科目列“211 节能环保”。

二、对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联合组织实施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4]168号)要求,在2016年底前完成且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的汞、铅削减和高毒农药替代清洁生产重点工程,可从2017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10%的规模安排奖励。

三、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的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相关工作经费可在已下达的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请按规定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对照申报实施方案确定的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17年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示范预算资金表

 

 

   

201711 

附件下载:

  • 2017年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示范资金预算表.xls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