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8〕611号
有关省、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88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组织竞争性选拔,你省(市)被纳入中央财政支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重点省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对你省(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补助期5年,即2018年至2022年。你省(市)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此前参加竞争性选拔时编制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同时筹措安排地方财政及其它渠道资金,确保建设方案确定的投资规模足额到位,建设目标和工作任务按期落实。
二、现拨付你省(市)2018年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项目代码Z135060000054),专项用于你省(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具体金额见附件。资金列2018年“220国土海洋气象支出”预算支出科目。你省(市)要按规定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加快执行进度。
三、你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作,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绩效评价体系,进一步明确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作中调查评价的面积和隐患点数、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情况、治理工程量等具体目标,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并于收到文件1个月内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你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预算执行中,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和建设工作取得实效。预算执行结束后,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结果,并报财政部驻你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将会同自然资源部,每年对你省(市)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当年补助资金数量。
附件:1.2018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省份补助资金分配表(不发地方)
2.2018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省份补助资金预算表(分发地方)
财 政 部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