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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三批)预算的通知

财建2017〕89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让中华民族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的重要指示精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建立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要求,为构建长江流域联防联治保护治理新格局,促进长江流域水质改善,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决定采取财政激励政策,推动长江经济带尽快形成大保护格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拨2018年长江经济带保护和治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30亿元,具体预拨金额见附件1,指标支出分类科目列“211节能环保”,项目代码:Z155110010004

    二、该资金专项用于对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和开展长江流域治理保护任务的奖励,实行“先预拨、后清算”。我部将联合相关部门对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制建立情况和治理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清算资金。

    三、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抓紧推动省域内地市间开展沟通协商,尽快推动建立省域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同时,积极与关联性较强的邻近省份开展协商谈判,推动建立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四、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统筹谋划长江流域治理与保护,多渠道筹集资金,扎实推动相关工作,确保如期完成《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长江经济带保护和治理绩效目标表(附件2)确定的治理任务。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参照长江经济带保护和治理绩效目标表(附件2)以及补助你省资金额度,分年度科学合理确定你省绩效目标,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3),并在收到补助资金90日内报我部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省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 2018年长江经济带保护和治理奖励资金预拨表

     2.长江经济带保护和治理绩效目标表

     3.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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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