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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

财建〔2017〕62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加快推进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二批),对以前年度启动的水质良好湖泊保护项目进行清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湖泊项目名称及预算金额见附件,项目代码:Z155110010004,政府支出预算科目列“211 节能环保”。其中:

(一)对正在实施期的湖泊,按照绩效考核结果予以分档清算资金,安排最终一次性补助。陕西瀛湖、新疆乌鲁木齐河湖、贵州草海、湖南大通湖等4个湖泊,因水质下降,不安排资金。

(二)对总体方案实施期于2016年结束的湖泊进行奖惩,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高于80分,且达到水质改善目标的浙江千岛湖、山东云蒙湖、黑龙江兴凯湖、西藏羊卓雍错湖、安徽焦岗湖等5个湖泊,按控制投资额5%给予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及格且水质恶化的宁夏沙湖,按控制投资额5%给予扣减资金。

二、从2017年开始,中央财政不再直接安排新开水质良好湖泊保护项目预算,该项工作内容纳入水污染防治专项切块下达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请加强与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衔接,坚决杜绝多头申报资金,避免重复安排项目。

四、你厅(局)收到预算通知后,按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26号)等有关规定,请会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进一步做好湖泊治理和保护相关工作,及时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实施。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湖泊目标水质要求,强化目标考核,确保水质改善。

附件:2017年水质良好湖泊保护项目预算表  

   

20179

附件下载:

  • 2017年水质良好湖泊保护项目预算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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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