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6〕373号
为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引导和支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的实现,经商环境保护部,现拨付你省(区、市)2016年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用于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具体支持金额详见附件,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1节能环保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其他资本性支出。
你厅(局)收到预算通知后,请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26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预算分解。按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26号)等规定,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的相关要求,尽快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有关规定,将具体项目和绩效目标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和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备案。资金原则上不得层层切块下达。
二、明确安排范围。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突出重点,用好资金,将专项资金集中用于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等项目,并督促加快实施。
三、加强资金统筹。逐项梳理项目已有资金渠道,既加强涉水资金统筹,形成合力;又确保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对已安排或已申请中央其他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安排本专项资金。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
四、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加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不得挤占挪用,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 2016年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二批)分配总表(不发地方)
2. 2016年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二批)分配表(分发地方)
财政部
2016年6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