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6〕359号
为加快推进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引导建立健全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按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26号)和《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4〕6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下达你省(区、市)2016年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指标,具体支持湖泊及金额详见附件,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1节能环保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其他资本性支出。
你厅(局)收到预算通知后,请会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26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进一步做好湖泊治理和保护相关工作,及时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实施,每季度末将项目进展程度、财政资金下达进度等情况逐级报送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相关司局备案。其中:
对于实施期已结束的湖泊,应积极巩固和完善已取得的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已完工项目运行与管护机制建设,保证项目长期有效运行;要开展湖泊生态安全评估,排查和解决导致水环境问题的主要矛盾;要继续会同省级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定期对湖泊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评价工作。
对于尚在实施期间内的湖泊,要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加强部门间政策统筹和协调推进,确保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早取得实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全部任务目标。
鉴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正式发布,与之相配套的《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正在研究制定,今年底前将正式发布实施。按照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整合的有关要求,绩效办法发布后,中央财政将各省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再安排资金对具体项目给予支持。今后各有关湖泊治理与保护等相关开支,将由地方政府从中央财政切块下达的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附件:1. 2016年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一批)支持良好湖泊保护预算指标总表(不发地方)
2. 2016年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一批)支持良好湖泊保护预算指标表(分发地方)
财政部
2016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