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预拨2023年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并清算2022年资金的通知
财建〔2023〕127号
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西、河南、湖南、湖北、四川、云南、重庆、贵州、陕西、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190号),结合你单位上报的非常规天然气抽采利用情况以及国家能源局、财政部有关监管局的审核意见,现下达你单位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代码:Z145110010021)预算,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节能环保支出”,具体方向及金额见附件。
请你单位根据非常规天然气抽采利用情况,统筹使用非常规天然气补贴资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相关企业非常规天然气抽采利用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有关企业非常规天然气抽采利用动态,确保非常规天然气抽采利用数据真实准确和补贴资金安全有效。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你单位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绩效自评结果,绩效自评结果将作为分配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23年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
3.2023年度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总表
财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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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