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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建〔2020〕455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支持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现提前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2021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名称: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代码:Z145110010028)预算,具体支持方向、试点地区、资金规模等见附件。支出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6类“商业服务业等支出”。最终支持的地方及相关金额,将于明年确定,并予以清算。 

  请你厅(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要求,在30日内完成预算提前下达工作。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参照以前年度印发的工作通知规定,并结合本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管理使用好上述资金。 

  为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级主管部门应于资金下达60日内,按程序将经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报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中央主管部门应于30日内将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汇总报财政部备案。同时,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省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附件:1.提前下达2021年服务业发展资金汇总表(不发地方) 

    2.提前下达2021年服务业发展资金分省情况表(分发地方) 

    3.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表(发地方) 

    4.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发地方) 

  

财  政  部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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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