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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第一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建〔2017〕331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冷链物流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现下达你省(区、市)2017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支持方向、试点地区、补助资金等详见附件。该款列“216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科目。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参照2017年中央对地方服务业发展专项转移整体绩效目标(见附件)和补助你省资金额度,科学合理确定你省绩效目标,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见附件),并在收到补助资金30日内报我部备案。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及有关业务工作通知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1.2017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
财   政   部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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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服务业资金下达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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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