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5〕86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01号),以及《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和《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8号)的有关规定,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前下达你省(区、市)2016年城市管网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用于支持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具体预算金额详见附件。支出列入2016年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1.节能环保支出。2016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你厅收到预算通知后,请会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201号)规定,尽快将资金指标下达下属试点城市,并根据试点工作相关规定和通知精神,督促试点城市加快试点工作实施进度,确保完成建设目标并收到实效。
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对于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中央财政将采取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措施予以处罚。
附件:1.2016年城市管网专项资金(提前下达部分)分配总表(不发地方)
2.2016年城市管网专项资金(提前下达部分)分配表(分发地方)
财政部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