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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第一批)的通知


财建〔2022〕11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等规定,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称省)2022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第一批)(项目代码:Z135060000035; 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3交通运输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4交通运输支出”),详见附件。此次资金下达后,有关要求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的非涉密部分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你省在接到本指标发文的21日内提出有关直达资金分配到具体地区和单位的方案报我部备案,不涉及调整已下达项目预算的将不再进行批复。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可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也可以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

二、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分配的部分下达后,你省应及时将细化分解到具体项目的资金和项目基础信息与“以奖代补”数据支撑系统进行数据挂接,严格按照《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以奖代补”考核数据支撑系统建设指南(试行)》有关要求,对建设、养护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及时更新包括项目资金投入后形成的实物工作量、政府采购等信息在内的数据情况,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交叉审核”责任。

三、你省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1.2022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一批)项目分配总表(不发地方)

              2.2022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一批)项目分配表(分发地方)

              3.2022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一批)整体绩效目标表(不发地方)

           4.2022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一批)分省绩效目标表(分发地方)

 

    财  政  部

202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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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