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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建〔201687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委):

为进一步明确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用于海船提前报废、更新及内河船拆解、改造、新建(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清算、政策实施等事项,现就《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财政部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418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用于海船提前报废、更新及内河船拆解、改造、新建的资金清算工作安排

2017年起,补助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清算”,《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相应调整为以下内容:

(一)每年3月底前,根据补助资金实际发放情况,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报送上年度资金清算报告及清算材料,清算材料包括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的补助资金申请表,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的船舶拆解改造或新建示范船完工报告书等。

(二)交通运输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清算报告及清算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报财政部。

(三)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审核结果办理清算资金下达文件,抄送交通运输部。

二、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用于内河船拆解、改造、新建有关实施工作

(一)对于在2015年底前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已审核拆解或改造,未实际开工或开工后未完工的船舶,按照现行政策继续实施船舶拆解或改造。

(二)船舶所有人可自主选择船舶修造厂,对已核准拆解或改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需变更拆解或改造船厂名称的,应在实施拆解或改造前向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三)对于按《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轮禁航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15188号)实施禁航的船舶,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证书应在2013101日至20151231日期间有效。

三、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用于海船提前报废、更新及内河船拆解、改造、新建的责任追究

(一)船舶所有人虚报、骗取补助资金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处理结果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部门、中国船级社、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不履行船舶报废拆解现场实地监督、查验和实船验证职责,船舶新建环节审核监管职责,发现问题不反映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协助船舶所有人虚报、骗取补助资金的;

2.地方财政部门未履行审核职责,发现问题不反映,不及时拨付资金,不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以及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

3.财政部驻有关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审核监管环节发现问题不反映的;

4.交通运输部在补助资金审核环节未履行审核职责,发现问题不反映的;

5.财政部违反规定下达补助资金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本通知自201711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1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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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