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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建〔20164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委)、渔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和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有关精神,充分发挥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政策效应,现将《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977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用于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的有关事项

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用于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的补助政策延续,补助期间为201611日至20171231日。新建内河示范船确已开工但在20171231日前未完成船舶建造的,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船舶检验机构核查后,统一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后报财政部,清算日可延长至20181231日。

(一)改造兼营内河运输的沿海单壳油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比照内河单壳油船改造纳入补助范围:

1.船舶种类为600载重吨(含)以上的单壳油船;

2.船舶持有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3.具有船舶签证簿等证明该船舶兼营内河运输的证明材料;

4.按现行船舶检验法规规范要求改造为双壳船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二)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的补助资金政策延续期间,将新建内河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补助政策调整为对采用动力系统整体更新方式改建为LNG动力示范船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仍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改建LNG动力示范船确已开工但在20171231日前未完成船舶改建的,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船舶检验机构核查后,统一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后报财政部,清算日可延长至2018630日。

1.现有船舶主推进柴油发动机整体更换为新的LNG单燃料发动机或LNG-柴油双燃料发动机,以及由此引起的LNG储罐、机舱布置、船舶结构等的改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1)申请人具有有效的内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2)船舶持有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3)船舶种类为普通货船,船龄在10年(含)以内,船舶吨位不低于400总吨;

4)航行于有船型主尺度系列技术要求水域的船舶,应满足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公告的要求;

5)申请人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推进船舶应用液化天然气燃料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检〔2014671号)相关要求对船舶适改条件进行评估

6)申请人已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4144号)的要求进行技术方案评估和认定;

7)改建后的船舶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有关内河LNG动力船舶检验的规定,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2.补助标准:主机总功率300KW以下,单船补助54万元;主机总功率300KW及以上至未满600KW,单船补助66万元;主机总功率600 KW及以上至未满1000 KW,单船补助76万元;主机总功率1000KW及以上,单船补助89万元。

(三)政策延续期间,新建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的补助标准为单船补助250万元。

(四)政策延续期间,新建内河高能效示范船的单位吨位补助额为0.03万元/总吨。

(五)政策延续期间,内河船拆解、改造补助标准不变。

二、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贴用于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的有关事项

根据国务院同意的《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自2015年起,远洋渔业油价补贴并入现有中央财政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贴,用于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等能力建设和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具体包括:远洋渔船(含渔业辅助船)更新改造,专业南极磷虾捕捞加工船建造及改造;远洋渔业基地建设中的公益性项目;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不含渔业辅助船)。其中,优先用于远洋渔船更新改造和远洋渔业基地建设。

(一)除符合《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977号)第二十九条要求外,符合下列条件的渔船更新改造,也可申请补助资金:

1.经农业部批准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含渔业辅助船),或经农业部批准建造或改造的专业南极磷虾捕捞加工船;

2.单船不小于200总吨,且公约船长不小于30米;

3.在中国境内(大陆)建造且在我国渔船管理部门登记。

(二)除符合《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977号)第三十二条要求外,符合下列条件的渔业装备设施建设,也可申请补助资金: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主要为我国远洋渔船生产配套服务的远洋渔业基地中的公益性项目;

2.境外建设远洋渔业基地已取得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许可,并获得所在国政府有关用地等批准文件;

3.项目企业需具有连续三年以上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拥有基地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三)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1.经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渔船(不含渔业辅助船);

2.纳入农业部船位监测系统并正常生产;

3.渔船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四)上述资金申请、审核、下达、管理和监督等按照《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977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资金具体实施方案由农业部制定。

以上事项,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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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