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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142号建议的答复

财建函〔202143

陈康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兑现存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早自2006年起,我国就开始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基于固定电价下的补贴政策,补贴资金来源随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2012年后补贴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截至当前中央财政已累计拨付补贴资金超过6000亿元。在补贴政策的支持下,以及在有关部门和行业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快速发展,装机规模稳居世界第一,技术水平明显提升,造价成本显著下降,对推动我国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地方规模管理失控,装机规模远超国家规划确定的数量,以及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未及时调整、电价附加未对自备电厂、地方电网用电严格征收等原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入不敷出,存在较大缺口,导致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未能及时获得补贴,已经成为行业广泛关心的重大问题。

  一、关于加快发行绿色债券解决补贴拖欠的建议

  对此,我们认为要审慎研究。一是关于特别国债,是为了实现特定政策目标而发行的国债,历史上仅发行过三次,一般情况下市场领域主要依靠其自身调节解决,而不是由包括国债和特别国债在内的公共财政资金发挥作用在非特殊时期或遇到特殊困难情况下,不宜启用二是特别国债只计入国债余额,不列入年度财政赤字,因此要求有对应的资产和收益以保障还本付息。可再生能源补贴属于无偿的财政补贴,没有对应的偿债现金流,不符合特别国债发行条件。三是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按照2019年9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相关要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债务置换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来解决补贴缺口,与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不符。

  二、关于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减轻补贴压力的建议

  2017年1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并明确绿证是我国绿色电力消费的证明。

  按照政策规定,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平台进行绿证核发,并建设运行中国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平台,开展绿证的交易组织工作。目前支持单向挂牌和协议转让两种交易方式,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绿证交易平台进行在线支付,也可以自行协商线下支付,全年任何时间均可进行绿证交易。截至目前,我国绿证累计核发数量超过2800万个,累计认购数量超过7.4万个。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我国绿证核发交易管理机制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通过绿证和碳排放权交易合理补贴新能源环境效益,为新能源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关于鼓励为存量电站开发创新性金融产品的建议

  我们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职能定位,聚焦主业,深入研究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情况,结合实际开发符合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一是2020年1月,银保监会出台《关于推动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对金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扩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中长期贷款投放。二是2020年6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绿色融资统计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将清洁能源产业纳入绿色融资统计范围,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清洁能源产业的支持力度。

  三是2021年2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266),提出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并要求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在银企双方自主协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和预期现金流,予以贷款展期、续贷或调整贷款进度、期限等安排。

  近年来,一些银行机构也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国家开发银行制定了《支持能源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工作方案》,提出在“十四五”期间设立总规模5000亿元的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贷款。其中,2021年发放1000亿元专项贷款,用于支持光伏发电、海上风电等项目,助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此外,国家开发银行于2021年3月发布全球首单“碳中和”专题绿色金融债券,所募资金用于风电、光伏等碳减排项目,有效推动电力系统脱碳,实现能源系统跃迁。

  下一步,我们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督促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感谢您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1965370

财政部

202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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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