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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581号提案(资源环境类133号)答复的函

财建函〔2018〕160 号

刘同德委员:

  您关于推进国家层面三江源流域生态补偿共建共享机制的提案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一、关于建立长江黄河澜沧江流域协同保护三江源生态环境共建共享机制、完善全流域协作联动机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有关要求,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为指导地方加快建立机制,2016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明确了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有利于推动上下游加快达成协议。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50亿元,先后推动在新安江、九洲江、汀江-韩江、引滦入津、东江等部分跨省流域启动了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支持建立起“相互监督、联防联治”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上下游地区政府保护和治理流域的积极性。同时,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央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鼓励相关省份建立跨省及省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其中对作为长江源头的青海、西藏给予定额奖励。

  关于您提出建立长江黄河澜沧江流域协同保护三江源生态环境共建共享机制、完善全流域协作联动机制的建议,相关省份可自主协商,参考借鉴已有政策和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就建立联防共治机制等进行沟通,探索建立资金补偿、技术援助、对口扶贫等补偿方式。我们将积极予以指导和支持。

  二、关于以水资源补偿为重点,不断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持力度,建立长效的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资源丰富、环境脆弱敏感地区,一般也是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其开展生态保护、排放控制、污染治理在一定时期内影响财政减收增支,中央财政在补偿这些“正外部性”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初步建立了多方位、多层次的生态补偿机制。

  在纵向生态补偿方面,一是建立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目前,中央财政已将青海省41个县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其中,三江源地区涉及的21个县已全部纳入。同时,中央财政还通过提高生态因素权重、考虑矿业权退出因素、增加生态管护岗位等措施,大幅增加了对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2017年下达青海省转移支付29.04亿元,比上年增加6.01亿元,增幅达26.1%,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安排了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草原生态保护等专项资金,其中,2017年安排三江源地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9.65亿元、草原生态保护资金18.45亿元。三是2016年将青海省祁连山纳入国家首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范围,并下达基础奖补资金20亿元。在横向生态补偿方面,中央财政出台了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鼓励长江流域相关省份建立跨省及省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青海省作为长江源头,对其予以定额奖励。上述资金有的直接以三江源区作为补偿对象,有的切块下达到青海省,统筹用于青海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在上述生态补偿方式基础上,有关方面还积极探索通过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等方式,丰富不同主体之间的补偿形式。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并在全国12个省份开展试点;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开展深入研究,提出了初步的改革思路,正在进一步完善。

  通过实施生态补偿,调动了各方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提升了生态功能重点地区的生态环保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您提出以水资源补偿为重点,不断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持力度,形成长效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已在现有相关政策中体现。下一步,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决策部署,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入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三、关于将青海纳入长江经济带范畴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全局发展的重大战略。2016年5月30日,《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印发,明确长江经济带覆盖上海、江苏等11省市。青海三江源是长江的发源地,对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对《提案》提出的“将青海纳入长江经济带范畴”事宜予以统筹研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财  政  部

                              2018年8月29日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