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4137号(资源环境类256号)提案答复的函
王小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县域联合以焚烧发电方式处理生活垃圾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涉及财政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设立县域联合焚烧处理生活垃圾专项资金的问题
目前,中央财政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对垃圾焚烧予以支持:一是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对包括垃圾焚烧发电在内的生物质能发电予以支持;二是通过中央基建投资安排了包括促进垃圾焚烧在内的资金;三是中央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也可用于垃圾焚烧相关项目。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清理、整合专项资金的精神,未经国务院允许,目前暂不宜另设专项资金。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或通过PPP等市场化方式推进。
二、关于减免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公司的部分税费的问题
为了鼓励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是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二是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三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取得的收入,可依法享受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四是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环境监测服务费在内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有关项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您所提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下一步,主要是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9月11日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