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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961号(工交邮电类356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建函〔2017〕120号  

武献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矿山企业重新制定保证金收取标准及采矿权价款缓缴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提供答复意见如下: 

  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我国矿业市场景气度不高,主要矿产品价格持续低位运行,对矿业企业的发展带来较大影响。中央财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降税清费力度,采取了包括推动营改增改革实现结构性减税,大力推动“去产能”缓解矿业企业供需矛盾,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矿业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一、关于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合二为一问题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自2006年建立以来,在督促矿山企业承担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践看,也存在着缴存与治理不匹配、矿业企业动用保证金程序繁杂等问题,从而导致缴而不治、一缴了之现象一定程度存在,增加了企业负担,也不利于企业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主体责任。 

  为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同时进一步减轻矿业企业负担,理清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权责关系,2017年4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明确要求取消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基金解除了原保证金支取与审批动用手续的关系,由企业自主计提、自主使用。企业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国土部门只对企业履行恢复治理责任,开展恢复治理的过程进行监管,不干预基金的使用过程。同时,基金将明确使用范围不包含土地复垦相关工作的支出。您提出的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合二为一,取消重复收费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二、关于采矿权价款缓缴5年问题 

  为更好实现和维护国家矿产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减轻矿业企业负担,同时有效遏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按照《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我们已将采矿权、探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并会同国土部下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缴及使用等有关问题。同时考虑到企业实际困难,文件明确,对采矿人、探矿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前,首次缴纳不低于采矿权、探矿权收益20%价款后,剩余部分价款可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您提出的问题一定程度已经得到解决。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大力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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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