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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535号(财税金融类320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建函〔2017〕118号

韩鲁佳等2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土地整治投入力度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提供答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建立稳定的土地整治资金渠道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2017年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转列为一般公共预算,由“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改为“以规划定任务、以任务定资金”,各地统筹使用。新增费转列一般预算后,为更好保障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的资金需求,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及时发布《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加强土地整治工作保障的通知》(国土资函[2017]63号),明确中央财政将设立“土地整治工作专项”,对地方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灾毁耕地等土地整治工作予以重点支持,同时要求地方财政部门要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将资金分配和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同时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保障、使用情况的监督考核,强化全过程的监督监管,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你们所提及的建立稳定的土地整治资金渠道的建议已经得到落实。 

  二、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问题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不断创新扶持机制。一是中央财政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十二五”以来,通过中央分成的新增费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别安排1130亿元和1280亿元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通过中央基建投资安排576亿元支持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建设,保障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二是督促地方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要求地方在年度预算中积极保障土地整治资金,同时拓宽资金渠道,整合涉农资金,发挥资金整体效益,确保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任务顺利完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三是创新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融资模式。联合国开行、农发行、农行等机构,创新投融资机制,采取贴息或财政补助等方式,吸引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度。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同时加强各类涉农资金整合,保障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需要,确保如期完成《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所规定的任务和目标,你们所提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有体现。 

  三、关于制定相关税收支持政策问题 

  目前,国家对与土地整治相关的灌溉排水、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等给予了一定税收优惠,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可按规定享受。如:企业所得税对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给予投资抵免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土壤污染修复技术等高新技术研究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你们所提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经有所体现。   

  四、关于制定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的金融支持政策问题 

  正如你们所言,土地整治具有公益性特点,应研究制定相应的金融支持政策,规范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财政部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支持引导政策。一方面创新投融资模式,积极与国开行、农发行、农行联合开展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试点工作,采取贴息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农垦企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另一方面,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供给。设立PPP以奖代补资金,并推动设立总规模为1800亿元的中国PPP基金,对符合条件的PPP项目给予支持,充分发挥引导作用。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从完善制度保障、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市场环境等方面入手,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土地整治工作,为项目加快落地和规范实施创造条件。     

  五、关于进一步优化预算下达工作问题 

  按照《预算法》“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九十日内正式下达”有关规定,2017年6月,财政部已按时下达2017年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同时,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当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的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时,提前下达预计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70%。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大力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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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