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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68号建议的答复

财建函〔2017〕34号

于贵良代表:

  您提出关于给予河北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并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地方和中央企业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给予奖补,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市场出清。专项奖补结合任务完成情况(主要与退出产能挂钩)、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等因素拨付,实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同时,地方政府要按照任务量同步安排资金,支持做好此项工作。 

  一、关于将超额完成的粗钢产能和新增安置职工人数纳入基础奖补政策范围的问题 

  按照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253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年度结束后,财政部根据部际联席会议的核查结果,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中央企业专项奖补资金进行清算。具体根据当年实际化解产能量和安置职工人数等对基础奖补资金和梯级奖补资金进行清算。因此,河北省超额完成的粗钢产能和新增安置职工人数可以纳入基础奖补资金范围。 

  二、关于梯级奖补资金不设上限的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筹集1000亿元用于支持各地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为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对超额完成任务的省份给予梯级奖励,体现了“多退多补、早退多补”的政策导向;同时,为了保证总的预算规模不超过国务院确定的1000亿元总规模,我们在制定资金办法时设计了30%的梯级奖补上限。因此,不宜对梯级奖补资金不设上限。 

  三、关于将压减生铁产能纳入奖补范围的问题 

  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各地区压减生铁产能时涉及的职工安置,符合条件的均可纳入中央奖补资金支持范围。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明确的钢铁压减产能目标任务,我们在测算中央奖补资金时,依据的是粗钢产能量、职工安置人数等数据,不重复计算钢铁上游的生铁产能量。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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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