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05号建议的答复
财建函〔2017〕129 号
李小松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关于解决青海藏区电力普遍服务成本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并研究,现答复如下:
青海整体经济发展落后,电网基础薄弱,无电地区较多,生态保护责任重。切实做好青海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和农村地区电力普遍服务属于政府公共责任。中央财政高度重视降低青海藏区电力普遍服务成本,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支持工作。
一、关于电网建设扩大中央预算投入范围的问题
我们非常赞同代表所提建议。为减轻青海尤其是藏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压力,我们将积极研究考虑把支持青海藏区发展的电网项目纳入中央基建投资支持范围,并加大电网建设资本金投资比例。在核定输配电价时,这部分电网投资将作为政策性资产少计或者不计定价成本和收益,以切实降低电网输配电价上涨压力。
二、关于在国家层面通过专项财政资金补偿青海藏区普遍服务成本的问题
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近年来,中央财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支持青海藏区建立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一是支持青海藏区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从2009年起,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启动实施了“金太阳示范工程”,把提高偏远地区供电能力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光伏、风光互补、水光互补发电示范项目纳入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并按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支持青海等6个地区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二是支持青海藏区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2011年以来,财政部、水利部启动实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工作。中央财政按改造投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并适度向中西部倾斜,其中青海藏区属于西部地区,按改造后装机容量1300元/千瓦标准享受补贴。三是近年来中央财政加大了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提升青海藏区等欠发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这也将增强青海藏区等地区包括电力普遍服务在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决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关于“一般不新设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等从严控制新设专项资金的有关要求,建议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青海藏区电力普遍服务工作,不新开政策口子或新设专项资金。
三、关于东部发达省份转移支付,实现对藏区的普遍服务成本补偿的问题
藏区供电面积大、供电半径长,用户分布稀疏,用电负荷密度偏低,电网建设成本高。我们非常赞同代表所提建议,将积极协调国家电网公司在发达省份电网公司和藏区电网公司之间予以转移支持,在核定东部发达省份输配电价时,分摊藏区普遍服务成本,切实降低藏区输配电价上涨压力。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通过现有渠道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支持青海藏区等西部地区建立电力普遍服务机制。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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