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经济建设司

当前位置:首页>“两会”建议提案复文公开>2017年“两会”建议提案复文公开>2017人大代表建议复文公开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46号建议的答复

     财建函〔2017〕51 号     

张天任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广混合动力汽车、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建议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并研究,现答复如下:

  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是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的紧迫任务,也是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举措。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现阶段我国将其列为“节能汽车”范畴进行鼓励和支持。

  财政部一直支持和鼓励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技术研发和推广使用,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积极支持节能汽车推广应用。2015年至今,对公交企业使用混合动力公交车给予运营补贴;2009-2013年,对于混合动力公交车推广给予0.4万元-42万元的财政补贴支持;2010年-2015年,对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推广给予每辆车3000元财政补贴,上述政策的实施均对我国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技术的提升和产业化应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加强市场化机制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印发的《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并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核算油耗积分时对油耗低于2.8升/百公里的车型给予核算倍数优惠。由于自2016年起实施了乘用车第四阶段燃料消耗量标准,该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推动混合动力等先进节能技术的应用。三是明确技术方向。有关机构组织编制了《节能与新能源技术路线图》,其中包括了混合动力专用零部件技术路线图,并明确提出混合动力作为节能汽车的重要路线,应在商用车领域逐步扩大混合动力应用比例。四是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对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混合动力汽车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生产的金属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优惠政策。此外,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机动车排量征税,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等政策,对促进混合动力汽车发展也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代表所提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得到体现。此外,部分地方政府还通过中央财政安排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混合动力公交车推广使用给予财政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通过现有渠道,对混合动力公交车推广使用给予支持,促进产业发展和大气治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3日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