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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217号建议的答复

     财建函〔2017〕49 号

喻春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研究制订用气公交车支持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06年,国务院调整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际成品油市场价格情况动态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并由中央财政对城市公交等行业给予油价补贴,按差价和实际用油量补贴。2008年,国务院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取消了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并将汽油消费税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每升提高0.7元;消费税属于价内税,费改税后油价相应上涨,从此成品油价格补贴中包含了成品油税费改革因素。2015年,为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印发文件,通过逐步减少对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和增加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从上述政策的出台成因、历史沿革和政策规定看,用气公交车并不在燃油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范围。按照审计等有关方面要求,2013年公交车用油量基数不应包括也未包括用气车辆。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发展燃气公交车有利于减少尾气排放,为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长期健康发展,经过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目前我们已经形成支持天然气公交车运营的初步方案,正在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待达成一致报批后将尽快发布实施。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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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