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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064号建议的答复

     财建函〔2017〕92 号  

刘桂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车油技术从源头防治燃油污染大气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燃油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中央财政高度重视提升油品质量工作,积极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防治。一是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从2013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京津冀及周边、珠三角、长三角地区治理雾霾。资金切块下达,由地方统筹用于大气污染相关工作。二是对成品油升级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2015年,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财政部联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并印发了《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中央财政对炼油企业成品油质量升级改造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三是完善标准法规,支持车用油品标准提升。2016年以来,财政部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国家标准委研究编制第六阶段《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国家强制性标准。四是贯彻国家战略,鼓励新能源汽车替代传统汽柴油车。为促进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消费补贴、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方式,强力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替代传统汽柴油车,减少化石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关于您提出的出台政策推广应用添加剂技术问题。财政部高度重视,接到建议以后立即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工程院、中石油等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有关情况和意见如下:

  车用燃油添加剂应用已有60年历史。在生产或储运、销售环节加入适当添加剂,可以提升燃油品质、减少污染物排放。目前国内燃油添加剂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为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在生产环节中添加的各类添加剂,包括提高汽油辛烷值的汽油抗爆剂、提高柴油着火性能的十六烷值改进剂等。另一类是提高油品使用性能的添加剂,主要是在油品流通、销售环节中加入的燃料添加剂,包括燃油清净剂、助燃剂等。您提出的添加剂技术属于第二类,即燃油清净剂,目前我国尚没有此类添加剂国家标准。国内清净剂生产和应用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主要以车辆售后用品的方式销售使用,目前清净剂生产厂家和产品多达上百个,市场较为成熟。大部分燃油清净剂企业执行各自的企业标准,产品技术成熟度、产品质量、使用效果不尽相同。目前,仅北京、上海等少数地方强制要求在成品油流通环节添加清净剂,其他地方主要通过加油站、4S店、汽车维修店,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购买和使用。

  有关部门认为,目前国内助燃清净剂推广应用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缺乏应用规范。我国新颁布的车用汽柴油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使用的添加剂应无公认的有害作用,并按推荐的适宜用量使用,不得加入对车辆、人体及环境有害的添加剂。燃油清净剂产品质量和使用效果、技术成熟度难以判断,推广应用无依据。二是市场监管困难。虽然我国已制定国家标准规定了车用汽、柴油清净剂的通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但大部分企业在产品名称上避开了“清净剂”字样,执行各自的企业标准。同时,国家汽柴油清净性检测手段较弱,单次试验时间长、费用高,监督管理存在困难。三是各方面积极性不高。加入燃油添加剂后,每升燃油成本少则增加3-5分钱,多则增加1-2角钱。出于安全、成本等方面考虑,成品油企业推广积极性不高。目前燃油清净剂均由其生产企业遵循市场规则自行推广,但由于节油效果不明显,普通消费者购买使用的积极性也不高。

  鉴此,为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提升油品品质,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提升油品标准,不断提升油品质量要求,有效刺激市场对清洁油品的刚性需求,并建议择机将燃油添加剂纳入国家成品油国家标准强制添加,届时相关添加剂成本可按照优质优价原则予以疏导。二是支持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燃油添加剂相关规范和要求,加快建立技术评价和快速检测试验方法,开展燃油添加剂市场检查抽查,强化燃油添加剂市场监管,确保安全、可靠、高效、清洁的燃油添加剂在市场上得到有效推广。三是鼓励大气污染严重、机动车尾气排放较多的地方,通过现有渠道对优势产品推广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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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09日